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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9-02-04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制订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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