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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7-31

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

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进展顺利,已有270家机构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现根据36号令,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在20日之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报告,并提交相关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企业股东构成发生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变更;

(三)企业内部与招标相关的机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包括警告、通报、罚款、降级、停业整顿、暂停资格等。

凡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在资格升级和到期换证时将按申请资料弄虚作假处理。

二、建立招标项目资料管理制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招标资料管理制度,对招标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一)招标资料包括:招标公告复印件、招标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告书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行为相关的文字材料和记录;

(二)招标代理机构对完成的招标项目材料应及时归档,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上报招标项目情况报告;

(三)每个招标项目的书面招标资料保存期限是5年;

(四)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招标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招标项目的完整资料备查。

三、年度资格检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

(一)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1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上报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相关材料。

(二)年检上报材料

1、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包括机构年度情况、招标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一),招标项目年度汇总表(附件二),企业财务状况等。

    2、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包括处罚的机关、时间、问题和结果等,投诉质疑的时间、处理结果等,并提供相应处罚文件和证明材料。若无上述情况,则应提供相应声明。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各机构的年检上报材料和年度中报送的招标情况报告进行评审。

(四)年检评审结果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2、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3、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4、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五)年检时,将根据各机构报送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按资格等级分别排出年度中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绩前十名的机构,并对招标代理行为规范、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表彰。

(六)每年度的年检结果确定后,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资格证书的变更和到期换证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随时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在30日内将资格证书的正本、副本交回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三)招标代理机构非因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机构名称、企业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毕后3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证书变更申请;

2、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四)办)加、4、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上述变更只针对副本中相关内容,正本不予变更。

(五)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变更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证书变更申请;

2、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四)办)加、4、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5、工商部门变更手续。

机构名称发生变动时,正本、副本同时变更。

(六)由于遗失、损坏等原因确需补办资格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补办申请,遗失或损坏情况说明;

2、在公众媒体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证书(正本、副本)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核,符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延续要求的,颁发新的资格证书。

五、执行管理部门交办的任务

    凡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各有关机构,在完成招标投标业务工作的同时,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日常工作和交办的临时任务。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注:各招标代理机构对本《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请发至sevcice@ioi.org.cn

 

 

 

附件一: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项目年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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