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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2008-06-23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十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这是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对公告制度适用范围和对象、公告主体、公告基本内容和程序以及后续监督管理做出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是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招标投标业界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愿望和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暂行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抓紧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已经建立的,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类别、公告内容、公告期限及相关程序要求发布公告,确保公告行为的准确、及时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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